民間許多動保團體最常碰到有民眾通報,內容大多是認為某些飼主「飼養不當」,其實除非是明顯違法,否則都是「自由心證」,很多時候就算是執法人員也「無法」可辦。
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以「貓」的不當飼養案件中,佔有很大比例是把貓限制在單調的小空間。協會表示,許多飼主是出自善意收編浪浪,但可能因家人不接受貓生活於公共空間,嫌棄貓會到處破壞家具、貓在家亂竄等,於是選擇長時間關籠、鍊繩起來,大不了塞一個貓砂盆使空間更加擁擠,飼養空間不足夠,但雖然不明顯違反動保法,卻毫無動物福利可言、甚至可算是嚴重的虐待行為,無奈許多飼主不見得有這樣的認知。
不論是飼養貓咪,或是其他動物,都需要做好功課才行。(截自pixabay)
許多飼養上常見的問題,都出自於流傳以久的錯誤迷思,例如貓喜歡吃魚骨頭、愛喝牛奶、貓必須要關小籠直到乖等,這些都會造成生理問題、緊迫問題的行為,卻是許多民眾在飼養知識上的記憶點之一。
加上貓的行為對於飼養新手來說,簡直是不同星球的生物,無法快速產生互動連結,導致人貓更多衝突發生。許多飼主不會選擇求助於專業的貓行為訓練師,而是使用暴力方法解決,強迫貓去適應所提供的不良環境,當貓產生「習得無助」狀態或出現刻板行為時,飼主還會自以為訓獸成功。
根據動保法的規範,只要符合第五條第二項各款就不違法,但除了「提供二十四小時充足、乾淨之飲水」以外大多都是以「適當」、「適量」,這樣彈性的規範導致很多情況會被判定沒有明顯違反,協會無奈表示,如此會讓動保員想依法執行時碰到重重難處。
針對不當飼養,協會強調並不是說籠養、繩養就不行,而是這樣的飼養方式,很難達到環境豐富化的條件,貓的最基本需求必須要有多處躲藏空間、多處跳躍空間,若是多隻貓又不能擺在同一空間的貓砂盆、有飲食飲水擺放之處等等,許多細節都需要飼主注意。
協會補充,可能很多人看到這,就會雙手一攤:「放養啊!最乾脆!」那可不行!根據動保法第二十條,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;況且,動物會因此遭遇交通工具威脅、毒害、犬隻威脅、陷阱等,貓是厲害的獵食者、也會威脅到本土野生動物,基於以上種種因素,絕對不能放養。
飼養任何動物前都必須要做足功課,協會提醒,要有「光是提供動物基本的生活空間就很困難」的心理準備,無論是什麼動物,長期關在單調、僅足夠轉身的空間都是不恰當的,建議飼主們拋開傳統觀念,不要一昧地認為,重視動物權就是降低人類的地位,「要養就好好養!」是協會簡單送給民眾的一句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