苗栗3男領養流浪犬宰殺吃掉 被判刑併科罰金77萬元定讞

文/記者張文川  攝影/本報資料照
2020/07/16 15:35

示意圖。

苗栗縣男子邱坤豐前年到苗栗動物保護防疫所領養流浪犬,再以200元轉手賣給友人莊金樹,莊交給越南籍阮維書宰殺吃掉,被依違反動物保護法送辦;一審原本判3人無罪,但二審認定,狗狗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,3人卻任意宰殺食用,手段兇殘,改判有罪,各判刑5至6月,併科罰金各25萬至27萬元;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。

判決認定,3人無視動物保護法尊重動物生命、保護動物的立法意旨,恣意宰殺犬隻供人食用,影響保護動物的善良社會風氣,不能寬容放縱,且「狗類動物具有相當於人類幼兒的認知技能,可感受人類的情緒,並能透過眼神、肢體動作和聲音傳遞快樂、恐懼、害怕、痛苦等情感,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」。

法院認定3男分工領養、出資購買、提供場地、宰殺,具主觀犯意,惡性不輕且手段兇殘,改判有罪。由於一審判無罪、二審改判有罪,可以上訴三審,最高法院審理後,日前認定二審判決未違誤法令,量刑也已充分說明,駁回上訴定讞。

判決指出,邱男2018年1月16日到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,領養一隻配戴藍色項圈、綠色綁繩的小狗,以200元賣給莊男,莊男交給阮男,阮在莊家的三合院宰殺食用。

3人都否認犯行,一審苗栗地院原本認定罪證不足,判處無罪。但二審台中高分院逆轉認定有罪,證據包括犬隻領養資料、阮男用手機拍攝的動物屠體照片,及遺留在房屋內的尼龍項圈和尼龍繩等,且邱男也曾有不良前科,曾至苗栗苑裡觀光漁港防風林內,設置陷阱「山豬吊」抓狗,被動保志工發現而阻止,因此認定邱男3人殺狗、吃狗肉。

動保法規定,宰殺、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喪失功能,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併科罰金20萬至200萬元。

最終邱坤豐、莊金樹各獲判5月徒刑、併科罰金25萬,沒收邱男賣狗所得200元,下手殺狗的越籍阮維書判刑6月、併科罰金27萬元,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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