晴時多雲

「國家保護我!」虐待案頻傳 動保入憲議題持續發燒 

文/記者劉珮芬  攝影/台灣制憲基金會 TNC
2019/12/02 16:45

由台灣制憲基金會、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、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等團體,在上月16日舉辦「新憲法下的動物友善藍圖」沙龍,針對催生「動物保護入憲」法律制度、「動物保護入憲」運動簡介、「動物保護入憲」策略與步驟等議題,邀請公民、學者與專家共同研討與對話,吸引眾多關心動物保護人士帶著毛小孩參與。

Jasmine(大毛屋涮涮鍋店長),帶著貴賓狗古荳與跋荳出席,Jasmine提到過往自己因帶著寵物不易找到寵物餐廳的經驗,萌生自己經營一家動物友善餐廳的念頭與行動分享;而帶著愛犬CHOCO出席的林虹惠(阿嬤商行負責人)則認為,執法人員對於法規的執行不夠嚴厲,使得許多動物未受到妥善保護,未來必須要強化法規執行。

主持人陳為祥(律師)說明,以前社會認為人是權利主體,動物是客體,現在觀念開始在轉化,考量如何讓動物成為權利主體。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林明鏘教授分析,「動物權入憲」與「動物保護入憲」各有優缺點,像是「動物權入憲」的優點是,動物成為法制度上之權利主體,例如︰動物有人格權、肖像權、著作權與繼承權;而「動物保護入憲」是一種緩和漸進改革,符合目前法律制度及主流價值,較能達成改革目的。

林明鏘進一步表示,動物保護「入憲」與「入法律」的區別在於「入法律」容易經立法院過半數共識決定,修改程序快速可行,而「入憲」具最高位階,不會與特別法相互競爭或衝突,文義具拘束國家權力之指導效力。動物保護入憲則有拘束行政、立法與司法權,以及教育等功能。

我國可參考德國作法,因受到歐盟條約的影響,德國是全歐洲第一個動物保護入憲的國家,《德國基本法》第20條規定︰「國家應保護自然生態及動物。」若要試擬未來我國憲法動物保護條文,可以行文為三個部分,第一是「動物非物,享有尊嚴,應受到法律之特別保護。」第二是「國家應尊重並保護動物,維持動物生存空間並避免其受到痛苦。」第三是「動物保護屬中央立法權限,得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。」

台灣制憲基金會執行長林宜正說:「憲法能成就國民美好未來的想像,人與動物間需要重新界定關係。」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秘書長何宗勳強調,一項進步議題從倡議到實踐,需要花長年的時光,也寄望未來各界從民間到政府,都能夠一起為動物制定更多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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